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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梁贺财与黄启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贺财,黄启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449号原告:梁贺财,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勇义,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启秀,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贺财(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黄启秀(以下简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贺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贺财承担。审 判 长  王 牌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佳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