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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刁天华、乔军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天华,乔军奎,赵广英,王淑深,李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84号申请执行人刁天华,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人。被执行人乔军奎,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赵广英,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王淑深,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李永辉,男,199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刁天华与被执行人乔军奎、赵广英、王淑深、李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乔军奎、赵广英、王淑深、李永辉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刁天华案款25213元,已履行0元,尚欠案款2521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执行查控依法冻结对被执行人王淑深、乔军奎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存款余额不足暂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忠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