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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康丽娟与赵国德、牛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072号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对原告康丽娟与被告赵国德、牛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吉0282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282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中“书记员张羽”补正为“书记员孟瑶”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