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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3027常州市万丽隆印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协泰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万丽隆印业有限公司,常州市协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3027号原告:常州市万丽隆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钟楼区星港路65-5号。法定代表人:李晓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伯,江苏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江苏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协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湖塘镇湖塘科技产业园工业坊工业标准厂房B3内。法定代表人:汤荣君,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常州市万丽隆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协泰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常州市万丽隆印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万丽隆印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协泰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马胜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晓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