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安诉被告密山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安,密山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436号原告:刘广安,男,198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密山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庆岩,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广安与被告密山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广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广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广安负担。审判员 宫照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