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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继辉与刘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辉,刘国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1767号原告:刘继辉,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沧州渤海新区。被告:刘国松,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黄骅市。原告刘继辉与被告刘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刘继辉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继辉起诉。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白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安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