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02执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新芳与、邵亚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芳,邵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141-2号申请执行人周新芳,女。被执行人邵亚萍,女。周新芳与邵亚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1002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邵亚萍偿还周新芳70500元及其中69000元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6年4月27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81元。判决生效后,周新芳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邵亚萍目前无固定收入,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周新芳也提供不出有关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02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丹平审判员 张小玉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南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