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02执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新芳与、邵亚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芳,邵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02执141-2号申请执行人周新芳,女。被执行人邵亚萍,女。周新芳与邵亚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1002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邵亚萍偿还周新芳70500元及其中69000元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6年4月27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81元。判决生效后,周新芳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邵亚萍目前无固定收入,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周新芳也提供不出有关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02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丹平审判员  张小玉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南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