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3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XX申请执行陈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3执394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72年1月28日生,汉族,蒙自佳和装饰经营部业主,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虎城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云南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XX,女,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蒙自市护国路富康家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陈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XX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云2503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5民终1270号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即:被执行人陈XX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XX装修款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75元,共计人民币30275元。2017年6月1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XX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10275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执行费,354元由被执行人陈XX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3执3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勇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