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与献县高效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丁国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献县高效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丁国涛,丁国潮,河北渤海机电有限公司,韩春来,李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1759号原告: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瀛州镇城苑西路公安局家属楼1号。法定代表人:荣建文。被告:献县高效砼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南河头乡史庄村123号。法定代表人:史秀然。被告:丁国涛,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献县。被告:丁国潮,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献县。被告:河北渤海机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67993-8。法定代表人:陈福全,男,1963年9月9日出生,住献县。被告:韩春来,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李强,女,1962年5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献县高效砼外加剂有限公司、河北渤海机电有限公司、丁国涛、丁国潮、韩春来、李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诉称,献县高效砼外加剂有限公司由原告担保,河北渤海机电有限公司、丁国涛、丁国潮提供担保反担保,韩春来、李强提供抵押反担保,在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贷款500万元,到期后,由我公司代偿了本息,特提起诉讼。被告献县高效砼外加剂有限公司、河北渤海机电有限公司、丁国涛、丁国潮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主合同的管辖权约定在献县法院,申请人的居住地、注册地在献县,应移送献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韩春来、李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主合同的管辖权约定在献县法院,申请人的居住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献县高效砼外加剂有限公司、河北渤海机电有限公司、丁国涛、丁国潮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主合同的管辖权约定在献县法院,申请人的居住地、注册地在献县,应移送献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韩春来、李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主合同的管辖权约定在献县法院,申请人的居住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在被告献县高效砼外加剂有限公司、河北渤海机电有限公司、丁国涛、丁国潮、韩春来、李强与原告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订立的反担保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地为河北冀赢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故被告献县高效砼外加剂有限公司、河北渤海机电有限公司、丁国涛、丁国潮、韩春来、李强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献县高效砼外加剂有限公司、河北渤海机电有限公司、丁国涛、丁国潮、韩春来、李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玲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