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长海与陈长忠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海,陈长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第1261号原告陈长海,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何世云,女,1962年2月16日出生,系原告陈长海妻子,住址同上。被告陈长忠,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案由侵权纠纷原告陈长海与被告陈长忠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陈长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长海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长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长海承担。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舒鸿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