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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铭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湘银天机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创铭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湘银天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1888号原告深圳市创铭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圳村长进金塑胶五金有限公司A栋7楼,组织机构代码09425190X。法定代表人王宏维。委托代理人王育亭,男,汉族,1987年3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陕西省凤翔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湘银天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长圳社区长兴科技工业园3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42839A。法定代表人黄若愚。本院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创铭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 梅 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华(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