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林某1、林某2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1,林某2,厦门市灌口镇陈井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林某1,男,201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林某2,男,201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二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陈丽月,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陈井三里91号102室。系二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厦门市灌口镇陈井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陈井村。代表人:陈志刚,小组长。申请执行人林某1、林某2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灌口镇陈井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11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灌口镇陈井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价值人民币1087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小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