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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小群与王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群,王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234号原告王小群,女,生于1968年11月1日,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被告王玉良,男,生于1957年9月11日,住陕西省洛南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王小群与被告王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王小群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群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小群负担。审判员  王新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雅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