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凡某某、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凡某某,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7民初893号原告:章某某,女,汉族,1962年8月29日生,户籍地淮滨县。被告:凡某某(曾用名孙丽),男(身份证显示为女),汉族,1963年5月5日生,户籍地淮滨县。因诈骗犯罪现在信阳市监狱服刑。被告:鲁某某,男,汉族,1990年7月1日生,住淮滨县。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凡某某、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本院审理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某、被告凡某某、被告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某诉称,2014年6月8日,凡某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鲁某某提供担保。后凡某某因诈骗犯罪被羁押,且被告鲁某某拒不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多次讨要,二被告拒不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凡某某辩称,1、我向原告章某某借款情况属实,原告所说的借款时间也对;2、借了原告10万块钱,我当时做生意需要钱;借章某某儿媳妇华均丽也是10万元,借款时没有说什么时候还钱,后来原告催要,我就在两个借条下边写了计划还款的时间,但是都没有履行;3、这钱跟我诈骗犯罪没关系,我们都是亲戚,我不会诈骗她。4、借条原件属实,但是有残缺。复印件是真实的;5、我自己偿还欠款,跟担保人鲁某某没有关系。被告鲁某某辩称,1、原告起诉我担保借款属实,但是钱没有过我手;2、对借条复印件没有异议,字是我写的。借条原件属实,但是有残缺;3、按照约定有还款日期,现在已经超出了保证期间,我要求免除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凡某某于2014年6月8号向章某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由被告鲁某某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后经原告催要借款,被告凡某某于2015年4月,承诺当月28日归还款项,并在借条下方备注了计划还款的日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其拒不偿还。同年8月11日,被告凡某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2日,原告在本院提交材料起诉主张权利。以上事实有如下当庭质证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实:1、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明。2、借条原件一张。3、借条复印件一张。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凡某某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双方对此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鲁某某提出,其担保的十万元已超过保证期间,因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凡某某承诺计划还款的期限,系债务人的请求宽限期间,并不是债权人最后宽限的还款时间,原告始终积极的主张债权和担保责任,并未怠于行使诉权。故不能免除被告鲁某某的担保责任。关于担保方式,当事人之间未做约定,保证人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凡某某支付欠款100000元本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凡某某偿还原告章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被告鲁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判决指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履行期限为,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时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振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