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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润根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润根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59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润根,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9日、同年5月26日及6月5日分别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润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国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润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2月11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罗润根醉酒后驾驶粤X×××××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润根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0.3mg/100ml。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罗润根的供述;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润根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润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润根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润根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润根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润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润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选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婵娟附:相关法律条文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