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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方园与李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园,李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21执369号申请执行人方园,男,汉族,1991年11月30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执行人李丁,男,汉族,1987年10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不明。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方园于2017年6月14日以被执行人李丁下落及财产均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宁0121执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冬云审判员  康建恩审判员  王金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咸晓东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的,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