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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洪某与被告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1279号原告:洪某,男,生于1957年3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平,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510132363。被告:邹某,女,生于1958年7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原告洪某与被告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洪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以与被告邹某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判员  郎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