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洪某与被告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1279号原告:洪某,男,生于1957年3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平,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510132363。被告:邹某,女,生于1958年7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原告洪某与被告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洪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以与被告邹某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判员 郎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