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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茵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海县新宝信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茵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海县新宝信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168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茵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53-1号四楼402-1室。法定代表人房晨。被执行人宁海县新宝信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南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775613523。法定代表人葛海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103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3029元,并负担执行费395元,合计人民币33424元。逾期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海县新宝信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3342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锦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祝 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