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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异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岳威、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威,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武汉远长物资有限公司,张志远,王运华,徐英,曾传学,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异4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岳威,女,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692号4楼。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远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密集区汉丹铁路北、十五支沟东盈创动力产业园一期9幢5层3号(3)。法定代表人张志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志远,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岳威,女,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被��行人王运华,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被执行人徐英,女,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曾传学,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李琴,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远长物资有限公司、张志远、岳威、王运华、徐英、曾传学、李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岳威对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岳威因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就解除其银行账户的冻结达成合意,故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其书面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岳威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芹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