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1刑初208号公诉机关南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现场抓获,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南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方刚、助理检察员蔡惠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南部县泰和新居小区门口将一袋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艾某后,被民警当场挡获。民警现场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搜出4小袋毒品冰毒,从艾某身上搜出1小袋毒品冰毒。后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从所送检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四川省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检验,其意见为:所送检的检材净重共计2.674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毒品鉴定书、毒品计量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尿检笔录,证人艾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为了严肃国家法律,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二、扣押在案的毒品2.6746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