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王明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王明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8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负责人张福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国,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明利,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东里镇黄崖子村村民。委托代理人刘顺福,沂源鲁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被告王明利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00元,减半收取261.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丁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