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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终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公牛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公牛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终14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公牛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466号7幢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0489607XF。法定代表人:王炳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静,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芝琳,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14478088-6。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公牛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重庆公牛”)与被上诉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公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初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公牛与慈溪公牛达成庭外和解,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公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公牛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重庆公牛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黑小兵审 判 员  周 露代理审判员  宋黎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