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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104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沈阳铁道丹东铁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溪荣盛分公司诉孙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铁道丹东铁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溪荣盛分公司,孙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丹东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104民初18号原告:沈阳铁道丹东铁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溪荣盛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代表人:王树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义,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孙君,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原告沈阳铁道丹东铁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溪荣盛分公司诉被告孙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沈阳铁道丹东铁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溪荣盛分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铁道丹东铁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溪荣盛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沈阳铁道丹东铁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溪荣盛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车万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花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