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军与王生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王生年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21民初523号原告:李军。被告:王生年。原告李军与被告王生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生年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李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工资款3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中旬被告在金塔县嘉磊华庭承包了一套房子装修,被告把粉刷墙面和油漆的活包给原告,约定劳动工资5200元,工程完成后一次性付清,原告干活过程中被告支付了1800元,下欠3400元。2017年1月27日,原告找被告索要劳动工资,被告因手头没有钱,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索要无果,现诉至法院。王生年缺席未到庭,未作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李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王生年2017年1月27日书写的欠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的工资款5200元,已付1800元,下欠3400元。王生年缺席未到庭,无质证意见。经审查,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被告承包金塔县嘉磊华庭住宅一套进行装修,被告将房内的墙面粉刷和喷漆的工程承包给原告李军。在工程进行当中,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800元,下欠3400元。在2017年1月27日,被告王生年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李军索要无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生年拖欠原告李军工资款34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生年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生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军工资款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王生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培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巧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