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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毅敏、南京骏发电子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毅敏,南京骏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463号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移送。被执行人:李毅敏(YiminLi),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加拿大国籍,住(加拿大),联系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休宁县(安徽金视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京骏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汤山工业集中区汤山片区。法定代表人:薄玉娟,该公司总经理。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五研究所与李毅敏、南京骏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发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4)宁商外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李毅敏、骏发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5)苏商外终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李毅敏、骏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的义务,经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外终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确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兵审 判 员 沈晓蓓审 判 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徐忠华书 记 员 杜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