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四川禾鑫贸易有限公司与兰州瑞盛商贸有限公司、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禾鑫贸易有限公司,兰州瑞盛商贸有限公司,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3618号原告:四川禾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村八组,组织机构代码:08072741-X。法定代表人:罗国伦。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屹,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来,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兰州瑞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窑街镇团结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115562981727。法定代表人:胡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宏申,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552058P。法定代表人:温克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武献,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业务副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正堂,该公司职工。原告四川禾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瑞盛商贸有限公司、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禾鑫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禾鑫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56元,减半收取计4928元,由原告四川禾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维人民陪审员 王焱明人民陪审员 郭永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涂凌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