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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为金与杜亮、陈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为金,杜亮,陈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87号原告:李为金,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阙玉枝,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亮,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陈永杰,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李为金与被告杜亮、陈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为金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为金自愿撤回对被告杜亮、陈永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为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为金负担。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顺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