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XX等人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易绍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741号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87年8月13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易绍林,男,汉族,1980年9月9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XX、易绍林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8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该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XX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执行人易绍林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李XX、易绍林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公安机构查封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管理机构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国土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成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