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妍妍与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妍妍,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262号原告:李妍妍,女,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兖州漕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07170。法定代表人:张丕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妍妍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妍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洪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中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