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华与罗传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县支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华,罗传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22执12号申请执行人:XX华,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被执行人:罗传虎,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住所地:沙洋县胜利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8801264879。负责人:肖桥雄,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华与被执行人罗传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罗传虎银行无存款;沙洋县房地产管理局经过查询,证明被执行人罗传虎无房产登记;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罗传虎无车辆登记。本院对被执行人罗传虎的财产及收入调查后,向申请执行人XX华反馈了财产调查结果的情况,申请执行人XX华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传虎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XX华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822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罗传虎应继续履行(2016)鄂0822刑初60号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草审 判 员 杨晓文人民陪审员 王纲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