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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行终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靳某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行终11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靳某,男,1954年8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宁城县。上诉人靳某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17)内0429行初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宁城县温泉街道热水社区居委会作为集体财产的所有者,在他人对集体财产造成损害时理应履行职责维护集体财产权益,但其却对他人侵占土地的行为置之不理,致使侵犯集体财产的行为一直持续,原审法院以居委会不是行政单位为由,裁定不予立案,该裁定错误。请求立案,要求宁城县温泉街道热水社区居委会履行法定职责追回侵占的集体土地3.23亩及自2005年侵占土地至今的损失约2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慧婷审 判 员  吉 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诗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