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5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杜岗岗与金宏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岗岗,金宏周,赵建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266号原告:杜岗岗,男,1946年4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金宏周,男,1970年7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被告:赵建友,男,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杜岗岗与被告金宏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杜岗岗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