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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杜岗岗与金宏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岗岗,金宏周,赵建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266号原告:杜岗岗,男,1946年4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金宏周,男,1970年7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被告:赵建友,男,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杜岗岗与被告金宏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杜岗岗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