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水獭制衣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水獭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0022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曲屯路368号。负责人(主持工作)黄奇凡。被执行人绍兴市水獭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独树村。法定代表人茹国燕。本院在执行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其对绍兴市水獭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一案中,本院已扣划人民币722元,余款378元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故本案可暂缓执行,待条件成熟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002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岚审 判 员 王建国人民陪审员 潘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玲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