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尹万成与王雪鉴、王成林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万成,王雪鉴,王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尹万成,男,彝族,1989年6月10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人。被执行人王雪鉴,男,汉族,1994年1月8日生,云南省彝良县人。被执行人王成林,男,汉族,1963年7月8日生,云南省彝良县人。关于尹万成与王雪鉴、王成林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的(2012)安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尹万成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161112.49元,执行费2317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认为,经本院调���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弱,只能保证每月交纳执行款500元,且已履行2000元,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致使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传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