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陈必志与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必志,戴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027号原告:陈必志,男,194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告:戴成,男,195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陈必志与被告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陈必志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必志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必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必志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