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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17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众阳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链条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众阳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链条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旭阳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浙江诸暨丰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阳光水泥有限公司,众阳(桂林)置业有限公司,陈照米,刘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1706号之二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68号北楼。法定代表人:盛华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邵宏鑫,员工。被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照米。被告:浙江金盾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王家井镇市南路21号。法定代表人:楼建军。被告:浙江旭阳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照米。被告:浙江诸暨丰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镇赐绯庙村。法定代表人:王文龙。被告:安徽阳光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斌。被告:众阳(桂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鲁山路29号。法定代表人:陈照明。被告:陈照米,男,汉族,1963年3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刘小平,女,汉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诉被告众阳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链条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旭阳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浙江诸暨丰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阳光水泥有限公司、众阳(桂林)置业有限公司、陈照米、刘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0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5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76516元,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钱 姣人民陪审员  陈媛媛人民陪审员  童红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