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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俞汝法、永康市富邦园林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汝法,永康市富邦园林工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497号申请执行人:俞汝法,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永康市富邦园林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草席西芦村金沟山,组织机构代码:79556751X。法定代表人:成新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汝法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富邦园林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永康市富邦园林工具厂所有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案件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被执行人永康市富邦园林工具厂所有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享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