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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390号原告贾某,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海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