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利海船舶防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利海船舶防污工程有限公司,“阿瑟拉”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财保42号申请人:广州市利海船舶防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徐新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敬松,广东西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飞,广东西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阿瑟拉”轮(ASHNA)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申请人广州市利海船舶防污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所属的“阿瑟拉”轮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引起其员工李伟民在清油作业中发生坠亡事故、并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6月9日(6月14日补正)向本院申请扣押船舶,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或光租的、现在停泊于南沙文冲船厂的“阿瑟拉”轮予以扣押,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200万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人民币250万元保函作为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履行合同义务的作业过程中,发生员工李伟民在船坠亡事故,申请人在已向李伟民的法定继承人赔付各项赔偿金后,进行追偿。该请求属于为船舶营运、管理、维护等提供服务中产生的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申请人的扣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广州市利海船舶防污工程有限公司的扣押船舶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或光租的、现停泊于南沙文冲船厂的“阿瑟拉”(ASHNA)轮;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200万元的担保;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利海船舶防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宇锋审 判 员 林依伊代理审判员 权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蒲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