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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司长庆与张智强、高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长庆,张智强,高敏凤,李建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617号原告:司长庆,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智强,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高敏凤,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李建岭,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司长庆与被告张智强、高敏凤、李建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司长庆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司长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长庆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司长庆负担。审 判 员  许伟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