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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7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铎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京京与北京鑫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京京,北京鑫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铎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京京,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亦飞,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鑫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2座2-1座2单元906室。法定代表人:高俊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元,北京鑫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北京铎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25号(住宅楼)1座23层G号房。法定代表人:张京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亦飞,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京京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鑫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铎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小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66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京京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京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京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京京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黎审 判 员  刘正韬审 判 员  金园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唐大利书 记 员  徐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