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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王进长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王进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系该中心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进长,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凤凰新城A座2003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王进长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