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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郭凤玲与沙立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凤玲,沙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599号申请执行人:郭凤玲,女,1959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沙立东,男,1982年12出生,回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郭凤玲与沙立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凤玲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民初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佳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