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郭凤玲与沙立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凤玲,沙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599号申请执行人:郭凤玲,女,1959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沙立东,男,1982年12出生,回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郭凤玲与沙立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凤玲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81民初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佳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