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姚茂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茂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01刑初22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茂来,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雷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雷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7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现住贵州省凯里市。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茂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成勇、杨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茂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茂来于2017年1月18日18时到贵州省凯里市北京西路香山大酒店参加他人婚宴,在婚宴中,被告人姚茂来与罗某饮用了高度白酒。宴毕后,被告人姚茂来驾驶贵H×××××号普通小型轿车带着罗某回贵州省凯里市友庄路20号出租房。20时58分,当车行驶至贵州省凯里市永丰东路0公里500米(小地名:二六二鑫鼎三岔路口)处时,被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对被告人姚茂来抽取血样,送贵州省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姚茂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63mg/100ml。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姚茂来进行社区矫正考察,建议对被告人姚茂来实施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姚茂来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说明,公安机关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车证,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7]法毒检字第189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证人罗某的证言,被告人姚茂来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茂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姚茂来自愿认罪,主动交纳罚金,可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姚茂来进行社区矫正考察,建议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可以对被告人姚茂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姚茂来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茂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胜华人民陪审员 杨胜林人民陪审员 李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