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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周某某、阳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周某某,阳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1民初1240号 原告:蒋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亚平,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 被告:阳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阳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某某、阳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阳某某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徐资望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谢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