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申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3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绛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绛县。再审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申请再审称,1、2015年在绛县人民法院执行探视权时其见到了孩子,孩子和其很陌生,说明其和孩子的亲情已疏远。绛县人民法院没有把探视孩子时其遭到殴打的照片和绛县派出所调取的有关材料交给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绛县人民法院也没有从张某处调取出全能神书籍。2、其被拒绝探视并被殴打,下调解书时,绛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称孩子还小,半年后再说,同时称孩子不是亲生的,要想变更抚养权拿100万元资产证明后才可以变更抚养关系。3、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其陈述不符。本案审判人员有受贿、徇私枉法行为。故请求:1、撤销一审、二审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孩子归再审申请人抚养,被申请人按月给付抚养费。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本案一审中,应再审申请人申请,绛县人民法院从古绛镇派出所调取了该派出所处理王某与张某家庭纠纷的相关材料,本院也对本案一、二审法院卷宗中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但均不能证实张某再婚对养女王欣怡的成长不利,也不能证实王某所提其探视权被剥夺、探视时被殴打,张某加入全能神,绛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说过”要想变更抚养权拿100万元资产证明后才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等话,以及本案审判人员有受贿、徇私枉法行为,同时,再审申请人王某也未能提供证实以上情节的证据。本案再审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经一审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养女王欣怡由张某抚养至十八周岁,抚养费由张某自愿承担,王某享有探视权,以上协议内容由双方自愿达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张某带王欣怡重新组建家庭一年多,孩子的生活环境已较为固定,对其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王欣怡跟随张某生活能得到更好的照顾,同时王某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有抚养孩子更为优越的条件,故王欣怡仍由张某继续抚养更适宜。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王某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英审判员 仲俊光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