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952陈善祥申请执行侯振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善祥,侯坤潮,侯乾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952号申请���行人陈善祥,男,汉族,1965年4月1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委托代理人赵清民,男,汉族,1963年11月26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执行人侯坤潮,男,汉族,1993年12月8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侯乾振,男,汉族,1974年3月6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善祥申请执行侯坤潮、侯乾振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3月17日和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黔2725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黔2725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侯坤潮、侯乾振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善祥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已查封属于被执行人侯坤潮��号牌为贵JAJ0**号凯迪拉克牌车和侯乾振的号牌为贵JCU1**号望龙牌车,查封期限为两年。嗣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侯坤潮、侯乾振差欠申请执行人陈善祥(2017)黔2725民初592号及(2017)黔2725民初594号案件款合计231337元,被执行人侯乾振自愿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善祥23万元,于2017年6月1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9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14万元;二、被执行人侯坤潮负连带偿还责任;三、申请执行人陈善祥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2017)黔2725执945号案件执行费1976元,(2017)黔2725执945号案件执行费650元,赵清民代为缴纳(已缴纳),被执行人侯乾振于2017年6月14日前给付赵清民。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对未履行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俊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典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