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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亚宝、江雪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宝,江雪平,王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杨亚宝,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江雪平,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王文珍,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690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诉讼中系公告送达,执行中经查找,也未能找到两被执行人的下落。因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案债务,本院已对其失信行为作出失信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库。申请执行人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至今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作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28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敏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