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杰与刘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刘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486号原告:张杰,男,汉族,1984年4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桐乡市。被告:刘丽,女,1979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张杰与被告刘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杰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杰负担。审判员 田秀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倩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