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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行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高艳霞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霞,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02行初264号原告高艳霞,女,195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原告高艳霞诉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邱玉萍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与人民陪审员朱铁、林华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未向被告提出履行职责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艳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邱玉萍人民陪审员  朱 铁人民陪审员  林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彤彤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